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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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被告陕西广电网络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40000元及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开支5000元,合计45000元; 二、驳回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陕西广电网络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被告陕西广电网络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副本,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如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19-04-22 |
| 发布日期 | 2020-01-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