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湖北裕景担保有限公司 襄阳锃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分行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0691民初3031号 原告: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分行(以下简称湖北银行襄阳分行),住***。 代表人:李强,湖北银行襄阳分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伟、徐琪琪,湖北春园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襄阳锃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湖北裕景担保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原告湖北银行襄阳分行与被告襄阳锃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北裕景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9日立案。原告湖北银行襄阳分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分行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温继若 二零一九年十一月六日 法官助理覃文卿 书记员张平 |
| 裁判日期 | 2019-11-06 |
| 发布日期 | 2019-12-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