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卡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泽州县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银行卡纠纷 |
| 法院 | 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泽州县支行信用卡透支本金、利息及违约金共计22537.76元,并按《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约定支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泽州县支行自2020年5月1日起至债务全部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及违约金。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0元,由被告***承担,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七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8-27 |
| 发布日期 | 2020-09-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