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辽宁中盛门窗制造工程有限公司 辽宁天水谷地热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辽宁东联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承揽合同纠纷 |
| 法院 | 阜新市细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辽宁天水谷地热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辽宁中盛门窗制造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人民币2470204.77元; 二、被告辽宁天水谷地热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辽宁中盛门窗制造工程有限公司2015年10月8日至2019年10月8日的利息718423.19元,并给付2019年10月9日至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以2470204.77元为基数,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三、被告辽宁天水谷地热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辽宁中盛门窗制造工程有限公司招标代理服务费60000元; 四、被告辽宁天水谷地热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辽宁中盛门窗制造工程有限公司占用场地费48000元; 五、驳回原告辽宁中盛门窗制造工程有限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919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辽宁天水谷地热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12 |
| 发布日期 | 2020-01-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