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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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南分公司 贵阳白志祥骨科医院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长顺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南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给付原告***残疾赔偿金、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营养费、鉴定费、后续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费用60000元,商业险限额内承担32595.30元,合计92595.30元; 二、被告***不再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84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南分公司负担44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07 |
| 发布日期 | 2020-01-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