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 天津弘泽瑞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晟沣德(天津)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保证合同纠纷 |
| 法院 |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天津弘泽瑞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对晟沣德(天津)有限公司应承担给付义务的(2016)津02民初813号民事判决书主文第一项[即晟沣德(天津)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偿还借款本金50000000元及支付利息482407.02元]、第二项[即晟沣德(天津)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支付罚息(以50000000元为基数,按照《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编号:兴津(流动)20152776)约定罚息利率,自2016年9月1日起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实际给付之日止)、复利(以482407.02元为基数,按照《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编号:兴津(流动)20152776)约定罚息利率,自2016年9月1日起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实际给付之日止)],在扣除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已受偿部分后(其中2017年11月22日收到借款本金1797938.28元,于2018年10月29日收到借款本金9000000元),在编号兴津(授信)20152775的《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的担保范围内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二、被告天津弘泽瑞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晟沣德(天津)有限公司追偿; 三、驳回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0535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325535元,由被告天津弘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后,应在上诉期内向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费,上诉期限届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视为放弃上诉权)。 |
| 裁判日期 | 2018-12-27 |
| 发布日期 | 2020-10-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