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行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河东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东支行与***签订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行个人二手房贷款(抵押)合同》提前到期; 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东支行剩余借款本金325610.40元; 三、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连带给付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东支行截至2019年12月10日的借款利息4645.58元、罚息77.17元,并继续按照双方《个人二手房贷款(抵押)合同》约定标准支付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东支行利息及罚息(自2019年12月11日起直至借款全部清偿之日止); 四、如***未履行上述给付义务,则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东支行对坐落天津市西青区号房屋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所有,不足部分由***继续清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6255元,公告费600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8-24 |
| 发布日期 | 2020-10-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