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深圳捷恩电气设备有限公司 深圳市安浩五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深圳捷恩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深圳市安浩五金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90907.22元; 二、被告深圳捷恩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深圳市安浩五金有限公司利息(以人民币90907.22元为基数,从2020年2月25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本判决生效后,如果当事人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273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7-15 |
| 发布日期 | 2020-09-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