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象山县工业投资公司 宁波光太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象山赛科模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企业借贷纠纷 |
| 法院 | 象山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宁波光太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归还原告象山县工业投资公司借款300万元,并按支付利息损失363万元(自2014年8月16日起按月利率20‰计算至2019年8月31日止); 二、被告象山赛科模塑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象山赛科模塑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宁波光太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追偿; 四、驳回原告象山县工业投资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59260元,由原告象山县工业投资公司负担1050元,由被告宁波光太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象山赛科模塑有限公司、***负担5821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18 |
| 发布日期 | 2020-01-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