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贿赂不正当竞争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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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商业贿赂不正当竞争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临沂金锣投资有限公司、被告临沂金锣文瑞食品有限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涉案与原告河南双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知名商品“玉米热狗肠”特有包装装潢近似的“玉米热狗”的产品的行为。 二、被告中牟县鼎立扬副食品商行(经营者:王永立)、被告中牟县雁鸣湖镇世纪城柒柒超市(经营者:李会平)立即停止销售涉案与原告河南双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知名商品“玉米热狗肠”特有包装装潢近似的“玉米热狗”的产品的行为。 三、被告临沂金锣投资有限公司、被告临沂金锣文瑞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河南双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200000元。 四、被告临沂金锣投资有限公司、被告临沂金锣文瑞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在河南省省级报纸上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声明内容须经本院审核。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在相关媒体上公开判决书的主要内容,所需费用由被告临沂金锣投资有限公司、被告临沂金锣文瑞食品有限公司负担。 五、驳回原告河南双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临沂金锣投资有限公司、临沂金锣文瑞食品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800元,由原告河南双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负担8800元,被告临沂金锣投资有限公司、临沂金锣文瑞食品有限公司负担22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八份,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3-28 |
| 发布日期 | 2020-01-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