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发布于:2020-10-0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陕西宜达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
宝鸡恒昌机械工程有限公司
类型 陕西省眉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0)陕0326执恢57号申请执行人:宝鸡恒昌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住
案号 -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 眉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陕西省眉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0)陕0326执恢57号申请执行人:宝鸡恒昌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住***。组织机构代码:58075366-5。法定代表人:***,女,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0224,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杨某某,陕西国文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执行人:陕西宜达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住***。组织机构代码:69862933-6。法定代表人:***,男,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0730,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宝鸡恒昌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宜达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陕0326民终356号民事判决书。本案应执行案款341600元、诉讼费4300元,已执行案款50000元,下余案款291600元、诉讼费4300元,未执行。本次申请执行案款291600元、诉讼费4300元。执行费5189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陕西宜达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已自觉履行案款18万元、诉讼费4300元,申请执行人也已领取。下余案款111600元,被执行人私下和申请执行人协商分期履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如被执行人不按期归还,申请执行人届时可恢复案件执行。被执行人已缴纳执行费5189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0)陕0326执恢5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冀有会 审判员王宏让审判员杨长会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七日法官助理喻永刚书记员贾兰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1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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