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保定茂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河北东一方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中建东方装饰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反诉原告)保定茂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反诉被告)中建东方装饰有限公司工程款2575650.54元及利息(其中2176651.54元的利息,以2176651.54元为基数,自2016年9月2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2018年3月25日止;其中2575650.54元的利息,以2575650.54元为基数自2016年9月2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反诉被告)中建东方装饰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被告(反诉原告)保定茂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案件受理费82974元,其中44299元由原告中建东方装饰有限公司负担,其中38675元、反诉费5895元、保全费500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保定茂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4-19 |
| 发布日期 | 2020-01-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