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1-0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保定茂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河北东一方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中建东方装饰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反诉原告)保定茂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反诉被告)中建东方装饰有限公司工程款2575650.54元及利息(其中2176651.54元的利息,以2176651.54元为基数,自2016年9月2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2018年3月25日止;其中2575650.54元的利息,以2575650.54元为基数自2016年9月2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反诉被告)中建东方装饰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被告(反诉原告)保定茂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案件受理费82974元,其中44299元由原告中建东方装饰有限公司负担,其中38675元、反诉费5895元、保全费500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保定茂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9
发布日期 2020-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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