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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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水冶营销服务部 安阳市兴业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安阳锻压机械工业有限公司锻造设备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水冶营销服务部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121000元,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90717.38元,履行时扣除已付的10000元; 二、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766元,减半收取计2383元,由***负担1683元,由王志伟负担7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7-29 |
| 发布日期 | 2020-09-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