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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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湖南省泸溪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分别在强制保险责任、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承担保险赔偿责任,赔偿原告湘西自治州汽车运输总公司泸溪县汽车站127086.9元,(修理费90930元;营运损失247.65元/天(249.32元/天-车辆维护费1.67元/天)×146天(从2019年8月15日起至2020年1月7日止)=36156.9元;共计127086.9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付清; 二、驳回原告湘西自治州汽车运输总公司泸溪县汽车站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64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682元,鉴定费6000元,共计7682元,由原告湘西自治州汽车运输总公司泸溪县汽车站承担682元,被告***承担7000元(限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23 |
| 发布日期 | 2020-01-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