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精河县八十三团王振华电动三轮车经营部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 法院 | 精河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保全被申请人古丽娜尔·阿依塔洪名下银行存款8014元或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元,由申请人精河县八十三团王振华电动三轮车经营部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
| 裁判日期 | 2020-09-04 |
| 发布日期 | 2020-10-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