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河北胜宝电缆有限公司 贵州国威扬商贸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贵州国威扬商贸有限公司给付原告河北胜宝电缆有限公司货款197033.8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19920元(违约金暂计算至原告起诉之日,之后从2019年5月16日起按年利率11.115%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河北胜宝电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35元,由原告河北胜宝电缆有限公司负担845元,被告贵州国威扬商贸有限公司负担209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6-25 |
| 发布日期 | 2020-01-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