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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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深圳普益电池科技有限公司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戈狄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深圳市骏腾吉供应链有限公司 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深圳瑞博会计师事务所 深圳前海泫利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宁波普益合投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深圳德浩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追加被申请人***、***、***、***、宁波普益合投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前海泫利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为(2018)粤0304执36348号案件被执行人,在未足额出资范围内【***15万元、***3.75万元、***40万元、***7.5万元、宁波普益合投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20.6575万元、深圳前海泫利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326.12万元】,对被执行人深圳普益电池科技有限公司在(2017)粤03民终15607号民事判决书项下的债务承担责任。 二、驳回申请人深圳市骏腾吉供应链有限公司申请追加***、***、***、***、***、***为案件被执行人的申请。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
| 裁判日期 | 2020-01-14 |
| 发布日期 | 2020-09-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