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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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移动通信集团辽宁有限公司凤城分公司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辽宁有限公司丹东分公司 丹东铖基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辽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凤城市人民法院(2019)辽0682民初1245号民事判决; 二、上诉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辽宁有限公司凤城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被上诉人***购手机损失206990元,上诉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辽宁有限公司凤城分公司给付被上诉人***损失款后,可在追赃范围内抵扣此损失。 如果上诉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辽宁有限公司凤城分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441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4410元,合计8820元,由上诉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辽宁有限公司凤城分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12-02 |
| 发布日期 | 2020-01-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