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西安峰龙制漆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西安峰龙制漆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下欠货款47000元及该款自2015年6月23日起至给付之日按年利率6%所计算逾期付款的利息; 二、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30元,由原告***负担50元,被告西安峰龙制漆有限公司负担158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9-12 |
| 发布日期 | 2020-09-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