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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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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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企业借贷纠纷 |
| 法院 |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被告(反诉原告)天津冶金集团贸易有限公司欠付原告(反诉被告)潞安国贸(大连)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8364098.26元,利息21673800.19元; 二、驳回原告(反诉被告)潞安国贸(大连)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诉案件受理费448059元,由原告(反诉被告)潞安国贸(大连)有限公司负担6694元,由被告(反诉原告)天津冶金集团贸易有限公司负担441365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天津冶金集团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06 |
| 发布日期 | 2020-01-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