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1-0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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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确认被告(反诉原告)天津冶金集团贸易有限公司欠付原告(反诉被告)潞安国贸(大连)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8364098.26元,利息21673800.19元;

二、驳回原告(反诉被告)潞安国贸(大连)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诉案件受理费448059元,由原告(反诉被告)潞安国贸(大连)有限公司负担6694元,由被告(反诉原告)天津冶金集团贸易有限公司负担441365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天津冶金集团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2-06
发布日期 2020-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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