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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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杭州天锦汽车有限公司 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 杭州东盛汽车有限公司 建德市圆通运输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建德市圆通运输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一次性偿还租金2,868,937.82元及违约金[从2019年11月11日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期间的违约金,以实际欠付租金(不包含违约金及其他费用)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 二、被告***、被告***、被告杭州天锦汽车有限公司、被告杭州东盛汽车有限公司、被告***、被告***对本判决第一项被告建德市圆通运输有限公司所负债务向原告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驳回原告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927元,诉前保全费5,000元,合计34,927元,由被告建德市圆通运输有限公司、被告***、被告***、被告杭州天锦汽车有限公司、被告杭州东盛汽车有限公司、被告***、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27 |
| 发布日期 | 2020-01-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