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0-0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张家港保税区十月华隆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上海地可投资有限公司
上海未来伙伴机器人有限公司
上海十月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张家港保税区十月华隆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股权回购款24,296,496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张家港保税区十月华隆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6,361,053.20元;

三、被告***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第三人上海地可投资有限公司、第三人上海未来伙伴机器人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5,087.7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4-13
发布日期 2020-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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