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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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电业局 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电业局达拉特供电分局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 法院 |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内06民终367号民事判决和内蒙古自治区达拉特旗人民法院(2014)达民初字第1524号民事判决; 二、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电业局达拉特供电分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张报小松树苗经济损失307480元; 三、驳回张报小要求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电业局、达拉特旗树林召村关家营子社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案件受理费5912元,减半收取2956元,鉴定费27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1824元,合计17480元,由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电业局达拉特供电分局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5-27 |
| 发布日期 | 2020-10-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