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0-0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分公司
济南润之星汽车有限公司
天津车易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天津车易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分公司理赔款16010元。

二、被告天津车易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分公司以理赔款16010元为基数,自2018年9月1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

三、驳回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被告天津车易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8-21
发布日期 2020-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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