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成都大龙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 |
| 法院 |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对本院(2020)吉02执12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 双方当事人在履行和解协议中,如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期间的规定。被执行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恢复执行期间自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 |
| 裁判日期 | 2020-08-13 |
| 发布日期 | 2020-10-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