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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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嘉祥县人民法院(2018)鲁0829民初3505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二、撤销嘉祥县人民法院(2018)鲁0829民初3505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三、变更嘉祥县人民法院(2018)鲁0829民初3505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在商业车上人员责任保险(××)限额范围内赔偿被上诉人***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等共计人民币174,280.43元; 四、驳回被上诉人***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241元,由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中心支公司负担1,894元,被上诉人***负担347元;二审案件受理费762元,由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中心支公司负担264元,被上诉人***负担498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09-04 |
| 发布日期 | 2020-01-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