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花路支行 洛阳彪牌商贸有限公司 洛阳红石商贸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洛阳彪牌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花路支行借款500万元、利息及复利2803188.72元,并从2018年12月21日起按照年利率12.6%支付借款500万元的利息及复利至该款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洛阳红石商贸有限公司、***、***、***、***对被告洛阳彪牌商贸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洛阳红石商贸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洛阳彪牌商贸有限公司进行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6422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1000元,共计72422元,由被告洛阳彪牌商贸有限公司、洛阳红石商贸有限公司、***、***、***、***连带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7-04 |
| 发布日期 | 2020-01-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