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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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洛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瀍河支行 洛阳创想商贸有限公司 洛阳顺捷灯具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洛阳顺捷灯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洛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瀍河支行借款400万元及利息(从2018年1月12日至2019年1月12日止按照月利率8.1‰计算利息;从2019年1月13日至2019年12月28日止按照月利率10.65‰计算利息;自2019年12月29日至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按照月利率15.975‰计算罚息,已付的利息139508.75元待执行时予以扣除); 二、被告洛阳创想商贸有限公司、***、***、***、***对被告洛阳顺捷灯具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洛阳创想商贸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洛阳顺捷灯具有限公司进行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152元,公告费800元,共计40952元,由被告洛阳顺捷灯具有限公司、洛阳创想商贸有限公司、***、***、***、***连带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7-31 |
| 发布日期 | 2020-01-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