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劳务受害者责任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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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提供劳务受害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南乐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付原告***25111.18元; 二、被告安心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付原告***114739.06元; 三、被告安心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被告***23372.41元;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914元,由原告***承担1891元,由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负担428元,由被告安心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59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26 |
| 发布日期 | 2020-01-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