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洛阳金财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洛阳杰达食品有限公司 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洛阳泊兴食品加工有限公司 洛阳市怡品源食用菌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洛阳泊兴食品加工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洛阳金财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贷款人民币100万元及2015年7月29日至2015年8月28日期间的利息16000元,并自2015年8月29日起以10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息24%计算逾期利息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二、被告洛阳杰达食品有限公司、洛阳市怡品源食用菌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且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洛阳泊兴食品加工有限公司追偿。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上述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800元,保全费5000元,由上述十一被告共同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1-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