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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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利他进出口有限公司 洛阳达维防水材料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洛阳利他进出口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260万元及利息(利息以本金260万元为基数,按照月息2%自2015年2月19日起计算至被告实际履行之日止); 二、被告***、***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60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洛阳利他进出口有限公司、***、***共同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12-20 |
| 发布日期 | 2020-01-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