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山东天圆铜业有限公司 山东中海化工集团有限公司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保证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山东中海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借款本金10160万元及利息、罚息、复利(计算方式:1、以本金4160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11月3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525%计算罚息;以未付罚息为基数,自2016年11月3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525%计算复利;2、以本金6000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11月21日起至2017年3月5日止,按照年利率4.35%计算利息,扣除已还利息4174.28元;以未付利息为基数,自2016年11月21日起至2017年3月5日止,按照年利率4.35%计算复利;3、以本金6000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3月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525%计算罚息;以未付利息、罚息为基数,自2017年3月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525%计算复利); 二、被告山东中海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支付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律师代理费15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0376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山东中海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12-27 |
| 发布日期 | 2020-01-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