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1-0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东城支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山东省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东城支行偿还借款本金428587.42元、罚息16894.27元,并支付自2019年10月2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罚息(以欠付借款本金为基数,按《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约定的罚息利率计算);

二、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东城支行就上述第一项款项对被告***提供抵押的位于东营市房产的折价或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982元,减半收取计3991元,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2-09
发布日期 2020-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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