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0-0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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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上海百斯特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欣安液化气有限公司自2017年9月26日起至2019年3月25日止的租金及占有使用费78,332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79元,评估费9,400元,合计10,279元,由原告负担4,700元,被告负担5,579元,被告所负之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缴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3-06
发布日期 2020-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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