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大竹县贺家湾煤矿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货款23800元,并以此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2020年8月20日公布的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承担从2020年8月24日至本院指定履行期限内实际给付之日止的资金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8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9-15 |
| 发布日期 | 2020-10-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