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敦煌市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敦煌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偿还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敦煌市支行贷款本金187906.54元,利息3365.31元、罚息37745.43元(计算至2020年3月18日),合计229017.28元,限于判决生效后30内履行; 二、自2020年3月19日起至本金还清之日的利息、罚息,继续由***承担; 三、驳回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敦煌市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736元,减半收取计2368元(邮储银行已预交),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5-20 |
| 发布日期 | 2020-10-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