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0-0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敦煌市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
敦煌市彦民电力宾馆有限责任公司
甘肃敦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门分理处
敦煌市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电力宾馆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 敦煌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敦煌市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金1795974元(含***应向敦煌市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退还多收取的门面房租金117618元)、违约金115200元,合计1911174元;

二、驳回敦煌市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856元,减半收取计11928元(敦煌市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已预交),由敦煌市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234元,***负担10693元。

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敦煌市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已预交),由敦煌市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负担517元,***负担448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9-01
发布日期 2020-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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