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许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河南卓信农业观光旅游有限公司 许昌中原物资贸易有限公司 许昌市裕强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许昌中原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许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000,000元、利息700,028.43元,罚息(以借款本金3,0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4.55‰自2018年10月26日计算至全部借款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 二、被告河南卓信农业观光旅游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计21,483元,由被告许昌中原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河南卓信农业观光旅游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8-13 |
| 发布日期 | 2020-10-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