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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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河南中原铁道物流有限公司 商丘市元一商贸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1402民初4855号之一 原告:商丘市元一商贸有限公司,住***。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402MA9F31E3XW。 法定代表人:孙支群,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徐长久、孙光辉,河南华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委托代理人:宋付波、戚威(实习),河南保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原告商丘市元一商贸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解除原、被告2012年5月7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二、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房屋租金578373元,水电费4769元,赔偿原告违约金200000元,共计783142元;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0年8月12日原告租赁河南中原铁道物流有限公司投资建设的商丘车站旅客服务综合楼。租赁期限15年。2012年5月7日原、被告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原告将商丘车站旅客服务综合楼一楼(西2)转租给被告,使用面积240平米,租赁期限为10年,自2012年6月26日至2022年6月25日。租金标准第一年为:350000/年,第二年开始年递增3%,房屋交付时支付第一年租金350000元,以后提前一个月支付下年房租。乙方(承租方)不支付或者不按照约定支付租金20000以上达30日的,甲方(出租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收回房屋。租赁期内,乙方(承租方)提前退租的,应提前90日内通知甲方(出租方)支付甲方不低于六个月的房租,甲方不退还已付押金。如乙方强行退租,乙方赔偿甲方违约金二十万元。合同签订后被告尚能按照约定支付租金。2018年5月10日至2019年5月10日租金只支付270000元,欠付租金和水电费。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各种理由拖延。为保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 驳回原告商丘市元一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 原告商丘市元一商贸有限公司已交诉讼费5815.71元予以退回。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长卢新言 审判员李冰 审判员李明洁 二零二零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司佳铭 |
| 裁判日期 | 2020-09-07 |
| 发布日期 | 2020-10-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