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0-1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分公司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中心支公司
安庆港物流有限公司
安庆港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撤销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2019)皖0811民初3332号民事判决;

二、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分公司赔偿被上诉人***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共计217778.2元(121280元+96498.2元),扣除已支付的10000元,实际支付207778.2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其中向被上诉人***支付202778.2元,向被上诉人***支付5000元);

三、被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中心支公司赔偿被上诉人***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共计4824.9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四、驳回被上诉人***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诉讼费减半收取2483元,由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分公司负担2200元,被上诉人***负担283元;鉴定费3415元,由原审被告安庆港物流有限公司负担。二审诉讼费2731.97元,由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分公司负担2601.97元;由被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中心支公司负担13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0-06-15
发布日期 2020-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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