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广东凤铝铝业有限公司 河北伟志铝材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 |
| 法院 |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河北伟志铝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广东凤铝铝业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被告河北伟志铝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赔偿原告广东凤铝铝业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50,000元。 三、驳回原告广东凤铝铝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950元,由原告广东凤铝铝业有限公司负担4300元,河北伟志铝材有限公司、***负担16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20 |
| 发布日期 | 2020-01-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