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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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伊春中心支公司 中国通信建设第一工程局有限公司 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伊春分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铁力支公司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铁力市瑞祥公共交通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黑龙江省铁力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铁力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120000.00元,在商业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1000000.00元,合计金额为1120000.00元,其中含铁力市瑞祥公共交通有限责任公司先行垫付医药费164396.54元; 二、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伊春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120000.00元; 三、铁力市瑞祥公共交通有限责任公司先行垫付医药费340000元,除应承担的175603.46元(已给付),余款164396.54元,含在商业险中,应由***在商业险中返还给铁力市瑞祥公共交通有限责任公司; 四、中国通信建设第一工程局有限公司赔偿***各项损失合计金额为940482.77元,扣除先行垫付的120000.00元,再应支付820482.77元; 五、***赔偿***各项损失合计金额为235120.69元; 六、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以上各项相抵后合计金额为2131206.92元(1120000.00元+120000.00元+820482.77元+235120.69元-164396.54元)在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付清。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367.00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铁力支公司负担11253.50元,由建设第一工程局有限公司负担8244.02元,由***负担3568.17元,由***负担10301.3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31 |
| 发布日期 | 2020-10-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