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劳务受害者责任纠纷民事调解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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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广东省化州市建筑工程总公司 佛山市中晶城建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调解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提供劳务受害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8)粤0606民初1357号 原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远,广东千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温带英,广东千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雪群,广东万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娟,广东万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省化州市建筑工程总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李田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倩萍,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广东省化州市建筑工程总公司因提供劳务者受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两被告向原告支付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后续治疗费、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186178.49元(详见赔偿费用列表);2.由两被告承担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2017年被告广东省化州市建筑工程总公司将其承建的位于乐从镇的怡翠晋盛嘉园工程项目违法分包给佛山市中晶城建有限公司。2017年2月,原告接受被告***的雇请,到佛山市中晶城建有限公司所承建的涉案工程从事木工工作。2017年5月12日上午12:30左右,原告在工作过程中不慎从车上摔下受伤。原告随后被送往佛山市中医院治疗,经诊断为:1.右桡骨小头骨折;2.右胫腓骨中断粉碎性骨折;3.右小腿挫擦伤,住***。 原告伤情稳定后到广东经纬司法鉴定所进行了伤残程度等鉴定,经该所鉴定为右肘关节功能丧失25%以上达十级伤残,右下肢功能部分丧失达十级伤残,需后续治疗费约15000元,花费鉴定费2500元。 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遂起诉至法院。 起诉后,原告***撤回了对被告佛山市中晶城建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与被告***、广东省化州市建筑工程总公司协商一致,就原告***本次受伤造成的所有损失,由被告***向原告***赔偿50000元,被告广东省化州市建筑工程总公司向原告***赔偿30000元。其中由于被告***与被告广东省化州市建筑工程总公司之间尚有工程款未结算,被告***应赔偿的50000元,由被告广东省化州市建筑工程总公司先行向原告***支付,即由被告广东省化州市建筑工程总公司一次性向原告***支付80000元;上述款项应于2018年4月8日前支付至原告***指定账号:户名***,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佛山友禾支行,账号62×××72; 二、被告广东省化州市建筑工程总公司代被告***向原告***支付50000元后,双方之间的其他债权债务另行处理; 三、原告***同意放弃本案其他诉讼请求,以上述80000元赔偿金了结本次受伤所造成的所有损失; 四、如两被告任一方未能按期足额向原告***支付上述赔偿款,则由被告广东省化州市建筑工程总公司额外向原告***支付20000元违约金,原告***有权就两被告各自承担的赔偿金及违约金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且被告广东省化州市建筑工程总公司应对被告***未支付的赔偿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011.7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自行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罗佩仪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吴碧玮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1-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