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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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山洪食品机械有限公司 湖北滋光实业有限公司 松滋市建筑工程总公司宜昌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松滋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湖北滋光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返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万元并支付利息,其利息的起算时间为:本金500万元从2014年3月1日起;本金200万元从2013年9月19日起;本金300万元从2013年10月10日起,以上均按年利率24%计付至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6153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91153元,由被告湖北滋光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7×××30,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荆州市长江大学支行。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20-09-15 |
| 发布日期 | 2020-10-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