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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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1.轮候查封被告长春九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长春市经济开发区世纪大街与秦皇岛路交汇处长春玖诚领域S1号、1号、2号、3号、4号楼101号,不动产权证号吉(2017)长春市不动产权第0257455号,丘地号3-70/207-2(101)面积为309.66平方米的商业用房使用权; 2.轮候查封被告长春九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长春市经济开发区世纪大街与秦皇岛路交汇处长春玖诚领域S1号、1号、2号、3号、4号楼126号,不动产权证号吉(2017)长春市不动产权第0257450号,丘地号3-70/207-2(126)面积为272.81平方米的商业用房使用权; 3.轮候查封被告长春九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长春市经济开发区世纪大街与秦皇岛路交汇处长春玖诚领域S1号、1号、2号、3号、4号楼131号,不动产权证号吉(2017)长春市不动产权第0257275号,丘地号3-70/207-2(131)面积为138.04平方米的商业用房使用权; 4.轮候查封被告长春九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长春市经济开发区世纪大街与秦皇岛路交汇处长春玖诚领域S1号、1号、2号、3号、4号楼130号,不动产权证号吉(2017)长春市不动产权第0257515号,丘地号3-70/207-2(130)面积为291.58平方米的商业用房使用权; 5.轮候查封被告长春九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长春市经济开发区世纪大街与秦皇岛路交汇处长春玖诚领域S1号、1号、2号、3号、4号楼129号,不动产权证号吉(2017)长春市不动产权第0257343号,丘地号3-70/207-2(129)面积为150.08平方米的商业用房使用权; 6.轮候查封被告长春九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长春市经济开发区世纪大街与秦皇岛路交汇处长春玖诚领域S1号、1号、2号、3号、4号楼128号,不动产权证号吉(2017)长春市不动产权第0257966号,丘地号3-70/207-2(128)面积为160.88平方米的商业用房使用权; 7.轮候查封被告长春九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长春市经济开发区世纪大街与秦皇岛路交汇处长春玖诚领域S1号、1号、2号、3号、4号楼127号,不动产权证号吉(2017)长春市不动产权第0257582号,丘地号3-70/207-2(127)面积为246.12平方米的商业用房使用权; 8.轮候查封被告长春九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长春市经济开发区世纪大街与秦皇岛路交汇处长春玖诚领域S1号、1号、2号、3号、4号楼133号,不动产权证号吉(2017)长春市不动产权第0257581号,丘地号3-70/207-2(133)面积为216.88平方米的商业用房使用权; 9.轮候查封被告长春九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长春市经济开发区世纪大街与秦皇岛路交汇处长春玖诚领域S1号、1号、2号、3号、4号楼132号,不动产权证号吉(2017)长春市不动产权第0257442号,丘地号3-70/207-2(132)面积为267.6平方米的商业用房使用权; 10.轮候查封被告长春九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长春市经济开发区世纪大街与秦皇岛路交汇处长春玖诚领域S1号、1号、2号、3号、4号楼122号,不动产权证号吉(2017)长春市不动产权第0257288号,丘地号3-70/207-2(122)面积为209.64平方米的商业用房使用权; 11.轮候查封被告长春九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长春市经济开发区世纪大街与秦皇岛路交汇处长春玖诚领域S1号、1号、2号、3号、4号楼125号,不动产权证号吉(2017)长春市不动产权第0257530号,丘地号3-70/207-2(125)面积为237.04平方米的商业用房使用权; 12.轮候查封被告长春九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长春市经济开发区世纪大街与秦皇岛路交汇处长春玖诚领域S1号、1号、2号、3号、4号楼103号,不动产权证号吉(2017)长春市不动产权第0257483号,丘地号3-70/207-2(103)面积为275.93平方米的商业用房使用权; 13.轮候查封被告长春九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长春市经济开发区世纪大街与秦皇岛路交汇处长春玖诚领域S1号、1号、2号、3号、4号楼124号,不动产权证号吉(2017)长春市不动产权第0257583号,丘地号3-70/207-2(124)面积为252.92平方米的商业用房使用权; 14.轮候查封被告长春九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长春市经济开发区世纪大街与秦皇岛路交汇处长春玖诚领域S1号、1号、2号、3号、4号楼121号,不动产权证号吉(2017)长春市不动产权第0257512号,丘地号3-70/207-2(121)面积为251.03平方米的商业用房使用权; 15.轮候查封被告长春九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长春市经济开发区世纪大街与秦皇岛路交汇处长春玖诚领域S1号、1号、2号、3号、4号楼123号,不动产权证号吉(2017)长春市不动产权第0257457号,丘地号3-70/207-2(123)面积为140.78平方米的商业用房使用权; 16.轮候查封被告长春九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长春市经济开发区世纪大街与秦皇岛路交汇处长春玖诚领域S1号、1号、2号、3号、4号楼104号,不动产权证号吉(2017)长春市不动产权第0257927号,丘地号3-70/207-2(104)面积为309.9平方米的商业用房使用权; 17.轮候查封被告长春九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长春市经济开发区世纪大街与秦皇岛路交汇处长春玖诚领域S1号、1号、2号、3号、4号楼105号,不动产权证号吉(2017)长春市不动产权第0257462号,丘地号3-70/207-2(105)面积为208.79平方米的商业用房使用权; 18.轮候查封被告长春九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长春市经济开发区世纪大街与秦皇岛路交汇处长春玖诚领域S1号、1号、2号、3号、4号楼106号,不动产权证号吉(2017)长春市不动产权第0257606号,丘地号3-70/207-2(106)面积为280.92平方米的商业用房使用权; 19.轮候查封被告长春九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长春市经济开发区世纪大街与秦皇岛路交汇处长春玖诚领域S1号、1号、2号、3号、4号楼107号,不动产权证号吉(2017)长春市不动产权第0257478号,丘地号3-70/207-2(107)面积为274.9平方米的商业用房使用权; 20.轮候查封被告长春九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长春市经济开发区世纪大街与秦皇岛路交汇处长春玖诚领域S1号、1号、2号、3号、4号楼102号,不动产权证号吉(2017)长春市不动产权第0257436号,丘地号3-70/207-2(102)面积为240.52平方米的商业用房使用权; 21.轮候查封被告长春九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长春市经济开发区世纪大街与秦皇岛路交汇处长春玖诚领域S1号、1号、2号、3号、4号楼108号,不动产权证号吉(2017)长春市不动产权第0257608号,丘地号3-70/207-2(108)面积为268.84平方米的商业用房使用权; 22.轮候查封被告长春九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长春市经济开发区世纪大街与秦皇岛路交汇处长春玖诚领域S1号、1号、2号、3号、4号楼120号,不动产权证号吉(2017)长春市不动产权第0257480号,丘地号3-70/207-2(120)面积为245.55平方米的商业用房使用权; 23.轮候查封被告长春九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长春市经济开发区世纪大街与秦皇岛路交汇处长春玖诚领域S1号、1号、2号、3号、4号楼119号,不动产权证号吉(2017)长春市不动产权第0257479号,丘地号3-70/207-2(119)面积为288.86平方米的商业用房使用权; 24.轮候查封被告长春九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长春市经济开发区世纪大街与秦皇岛路交汇处长春玖诚领域S1号、1号、2号、3号、4号楼118号,不动产权证号吉(2017)长春市不动产权第0257928号,丘地号3-70/207-2(118)面积为270.86平方米的商业用房使用权; 25.轮候查封被告长春九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长春市经济开发区世纪大街与秦皇岛路交汇处长春玖诚领域S1号、1号、2号、3号、4号楼117号,不动产权证号吉(2017)长春市不动产权第0257494号,丘地号3-70/207-2(117)面积为274.9平方米的商业用房使用权; 26.轮候查封被告长春九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长春市经济开发区世纪大街与秦皇岛路交汇处长春玖诚领域S1号、1号、2号、3号、4号楼116号,不动产权证号吉(2017)长春市不动产权第0257486号,丘地号3-70/207-2(116)面积为262.78平方米的商业用房使用权; 27.轮候查封被告长春九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长春市经济开发区世纪大街与秦皇岛路交汇处长春玖诚领域S1号、1号、2号、3号、4号楼115号,不动产权证号吉(2017)长春市不动产权第0257470号,丘地号3-70/207-2(115)面积为280.92平方米的商业用房使用权; 28.轮候查封被告长春九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长春市经济开发区世纪大街与秦皇岛路交汇处长春玖诚领域S1号、1号、2号、3号、4号楼114号,不动产权证号吉(2017)长春市不动产权第0257787号,丘地号3-70/207-2(114)面积为208.79平方米的商业用房使用权; 29.轮候查封被告长春九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长春市经济开发区世纪大街与秦皇岛路交汇处长春玖诚领域S1号、1号、2号、3号、4号楼113号,不动产权证号吉(2017)长春市不动产权第0257929号,丘地号3-70/207-2(113)面积为309.9平方米的商业用房使用权; 30.轮候查封被告长春九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长春市经济开发区世纪大街与秦皇岛路交汇处长春玖诚领域S1号、1号、2号、3号、4号楼112号,不动产权证号吉(2017)长春市不动产权第0257611号,丘地号3-70/207-2(112)面积为275.93平方米的商业用房使用权; 31.轮候查封被告长春九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长春市经济开发区世纪大街与秦皇岛路交汇处长春玖诚领域S1号、1号、2号、3号、4号楼111号,不动产权证号吉(2017)长春市不动产权第0257488号,丘地号3-70/207-2(111)面积为240.52平方米的商业用房使用权; 32.轮候查封被告长春九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长春市经济开发区世纪大街与秦皇岛路交汇处长春玖诚领域S1号、1号、2号、3号、4号楼110号,不动产权证号吉(2017)长春市不动产权第0257465号,丘地号3-70/207-2(110)面积为303.38平方米的商业用房使用权; 33.轮候查封被告长春九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长春市经济开发区世纪大街与秦皇岛路交汇处长春玖诚领域S1号、1号、2号、3号、4号楼109号,不动产权证号吉(2017)长春市不动产权第0257788号,丘地号3-70/207-2(109)面积为268.84平方米的商业用房使用权; 34.轮候查封被告长春九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长春市经济开发区世纪大街与秦皇岛路交汇处长春玖诚领域S2号、5号楼101号,不动产权证号吉(2017)长春市不动产权第0257576号,丘地号3-70/207-4(101)面积为276.86平方米的商业用房使用权; 35.轮候查封被告长春九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长春市经济开发区世纪大街与秦皇岛路交汇处长春玖诚领域S2号、5号楼103号,不动产权证号吉(2017)长春市不动产权第0257519号,丘地号3-70/207-4(103)面积为211.36平方米的商业用房使用权; 36.轮候查封被告长春九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长春市经济开发区世纪大街与秦皇岛路交汇处长春玖诚领域S2号、5号楼104号,不动产权证号吉(2017)长春市不动产权第0257517号,丘地号3-70/207-4(104)面积为246.71平方米的商业用房使用权; 37.轮候查封被告长春九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长春市经济开发区世纪大街与秦皇岛路交汇处长春玖诚领域S2号、5号楼102号,不动产权证号吉(2017)长春市不动产权第0257348号,丘地号3-70/207-4(102)面积为169.28平方米的商业用房使用权; 38.查封被告长春九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长春市经济开发区世纪大街与秦皇岛路交汇处长春玖诚领域院内6号楼、8号楼地下车库C001-C094号车位及1号楼、2号楼、3号楼、4号楼、5号楼地下车库001-106号车位,共计200个地下车位。 上述财产查封期间为三年。 上述财产查封总价值以19027344元为限,在查封期间不得办理使用权或所有权变更。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19-02-12 |
| 发布日期 | 2020-10-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