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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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绿陵润发化工有限公司 宿迁市宿豫区企业互助协会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江苏绿陵润发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宿迁市宿豫区企业互助协会偿还借款本金8899.974459万元,给付利息419623.46元及逾期罚息(以1875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2月13日起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2003.12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12月17日起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2022.162719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6月12日起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1999.69174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6月16日起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500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11月19日起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500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11月17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并支付律师费用20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91800元,由被告江苏绿陵润发化工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491800元。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及账号:中国农业银行南京山西路支行,10-113301040002475。 |
| 裁判日期 | 2019-11-26 |
| 发布日期 | 2020-01-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