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分包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湖北恒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宜昌国正劳务有限公司 湖北舜禹商贸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分包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湖北恒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其欠付的工程价款1005793元。 二、被告湖北舜禹商贸有限公司在差欠***、湖北恒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列应付款项,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6696元,由原告***负担2843元,被告***、湖北恒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湖北舜禹商贸有限公司负担1385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6-18 |
| 发布日期 | 2020-01-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