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0-0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分行
鄢陵巧厨面业有限公司
鄢陵县豪鑫木材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鄢陵巧厨面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分行借款利息1,079,852.09元、罚息6,372.92元及复利(以利息1,079,852.09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6.3875%的标准自2019年9月28日计算至贷款利息偿还完毕之日止);

二、被告鄢陵县豪鑫木材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三、被告***对借款利息308,729.17元、罚息310,420.83元及复利(以利息308,729.17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525%的标准自2018年9月28日计算至贷款利息偿还完毕之日止)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625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7,813元,由诸被告连带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8-17
发布日期 2020-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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