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纠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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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纠纷 |
| 法院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皖民初15号民事判决; 二、北京滋元盛辰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赔偿安徽静安置业有限公司19005.70万元及利息(利息按年利率24%的标准自每笔付款之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安徽省中联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对本判决主文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安徽省阳光半岛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对本判决主文第二项债务中的19005.70万元及自每笔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2014年7月2日的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芜湖首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本判决主文第二项债务中的19005.70万元及自每笔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2016年1月24日的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六、驳回安徽静安置业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612720元,由安徽静安置业有限公司负担322544元,北京滋元盛辰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290176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612720元,由安徽静安置业有限公司负担1051032元,安徽省阳光半岛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负担561688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09-30 |
| 发布日期 | 2020-01-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