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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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2019)粤0105民初620号民事判决的第二项、第四项、第六项、第八项、第十项、第十一项、第十二项; 二、撤销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2019)粤0105民初620号民事判决的第一项、第十三项; 三、变更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2019)粤0105民初620号民事判决的第三项为:广州方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广州广一电子商务产业园有限公司支付自2018年6月14日起至2020年8月31日止涉案物业的物业占用费(其中自2018年6月14日起至2018年11月30日止,每月按198546.16元的标准计,自2018年12月1日起,每年按上一年的5%递增); 四、变更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2019)粤0105民初620号民事判决的第五项为:广州方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广州广一电子商务产业园有限公司支付自2018年6月14日起至2020年8月31日止涉案物业的物业管理费(其中自2018年6月14日起至2018年11月30日止,每月按39673.22元的标准计,自2018年12月1日起,每年按上一年的5%递增); 五、变更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2019)粤0105民初620号民事判决的第七项为:广州方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广州广一电子商务产业园有限公司支付自2018年6月14日起至2020年8月31日止涉案物业的综合服务运营费(其中自2018年6月14日起至2018年11月30日止,每月按132344.10元的标准计,自2018年12月1日起,每年按上一年的5%递增); 六、变更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2019)粤0105民初620号民事判决的第九项为:广州方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广州广一电子商务产业园有限公司支付2018年2月1日至2018年6月13日拖欠的租金、物业管理费、综合服务运营费的逾期付款违约金(分别以当月欠付的租金、物业管理费、综合服务运营费为本金,自欠款当月6日起按照5‰/天的标准计算至实际结清欠款之日止,违约金总额分别以各项费用的本金为限)。 七、驳回广州广一电子商务产业园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57733.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广州方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83597.7元,由广州方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57733.2元,由广一电子商务产业园有限公司负担25864.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9-24 |
| 发布日期 | 2020-10-10 |